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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从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2014年芜湖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、贷款和提取政策,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,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、规范运行。本次新政规定不仅二套房可申请贴息贷款,而且还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,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、贷款、提取政策,新政原文如下:

    一、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

    1.允许单位职工申请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。单位职工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低,影响贷款额度的,允许在单位缴存的基础上,个人申请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,但单位和个人合计月缴存额不超过我市当年公布的最高月缴存额,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,可将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并计算。

    2.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基数调整由原来的“每年调整一次”改为“可按缴存单位实际情况,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”。

    二、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

    1.完善贴息贷款相关政策:(1)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,提供家庭只有一套住房证明的情况下,允许购买改善性住房申请办理贴息贷款,但每年贴息金额要按照同期住房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%的利率与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%的差额计算;(2)允许缴存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。

    2.支持外地调入芜湖市区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。外地(含芜湖市辖县)调入芜湖市区工作,在外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的情况下,在芜湖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,允许按照芜湖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。

    3.一个家庭中,夫妻一方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,另一方在外地也缴存住房公积金,在芜湖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,在查实外地无贷款和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,可以按照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计算贷款额度。

    4.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: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(含)以下的,贷款额度维持原有的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70%的规定;房屋已使用年限10年以上、20年(含)以下的,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60%调整为50%;房屋已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,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房屋计税价格的50%调整为40%。   

    5.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审批之日起,超过6个月不办理贷款手续的,必须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。

    6.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。

    芜湖发布公积金新政 支持外地调入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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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创建时间: 2021-04-26 14:29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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